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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05 10:50:16 点击:

发布时间:2011-09-14        文章来源:西安交通大学

西交房[2009]2号

2009年4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9年6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其目的是引导教职工利用个人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等多种方式,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或租用住房,从而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条  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执行属地政策。

(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教职工住房改善工作。

(三)新、老职工兼顾,适应学校发展。

(四)制度综合配套,实现平稳过渡。

 

第二章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条件与方式

第四条  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6年1月1日(含)以后仍属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不含合同聘用制和流动编制人员、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下同)。

(二)夫妻双方均未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已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教职工。

第五条  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

(一)出国逾期未归的人员;

(二)现有住房存在权利纠纷或有违规住房的人员;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仍在执行或缓刑期间的人员;

(四)仍在劳教期间的人员;

(五)学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

第六条  住房补贴由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证明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查和同意后,方可提取。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  老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凡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2006年1月1日(含)后仍属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为老教职工。

(一)老教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住房基准补贴为96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工龄补贴为每年16元/平方米。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我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统计的截止日期为1993年12月31日。

(二)无房老教职工的住房补贴

无房老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住房基准补贴964元/平方米+工龄补贴16元/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教职工月工资×12%。(教职工月工资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下同。)

(三)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教职工的住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住房基准补贴964元/平方米+工龄补贴16元/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教职工月工资×12%÷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第八条  新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凡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为新教职工。

(一)新教职工住房补贴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其月工资的12%逐月计发,发放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级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二)在其他单位参加工作后再进入我校工作的新教职工,从进校次月起按月工资的12%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该教职工在原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时间合并计入,发放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三)2006年8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新教职工,在我校已购(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老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执行。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详见下表):

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表

个人职称、职务及职级情况

补贴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

正高职称,厅局级,三级及以上职员

119M2

副高职称,处级,四、五、六级职员

97M2

中级职称(职务)及以下人员,七级及以下职员

76M2

第十条  既有职称,又有职务、职级的人员,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所确认的职称(职务、职级)为准。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我校的职称(职务、职级)若与其在部队时的职称(职务、职级)不同时,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五章  住房面积的认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下同)的面积均计为双方的公有住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政策允许的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公有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凡违反政策规定,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公有住房,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和装修住房问题的处理办法》(见陕办发〔1996〕7号)的有关规定,先将我校公有住房退还,然后计算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该公有住房的面积仍计为离异双方的公有住房面积。教职工再婚后取得的公有住房,同其本人及配偶再婚前各自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及其配偶在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2006年5月18日前离异的(见西房改字〔2006〕1号),已经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批准给其中一方的,则该公有住房的面积认定为拥有该公有住房一方的公有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公有住房面积;在2006年5月18日(含)后离异的,不论公有住房归属哪一方,该公有住房的面积均计为双方的公有住房的面积。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公有住房现状的认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更改契约、隐瞒实情,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含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除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补贴和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取)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后申领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含双职工家庭中的任何一方),将不得再换购(租)学校的公有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