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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租住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05 10:55:49 点击:

发布时间:2011-09-14        文章来源:西安交通大学

西交房〔2007〕1号 (2007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租住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我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范围:
  (一)凡在本市未租(购)公有住房(含配偶方)的我校教职工。
  (二)其他因故急需临时(3个月之内)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第三条 租住程序:
  (一)需租住公有住房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新进教职工同时报经人事处审核)后,送交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按照教职工住房调配相关办法审批。符合租住条件者,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与其签订《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协议》,并按审核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二)在学校集中安排租住公有住房时,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按综合分予以排队,申请者依次点房。
  (三)租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承租人)在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时,须向学校缴纳公有住房租住保证金3000元(集体宿舍750元/床位)、天然气管网初装费10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150元等相关费用(不计息)。承租人将所租住房退还学校时,经核查住房及家具设备无人为损坏、水电暖气等费用及房租结清后,学校将全数退还承租人所交的公有住房租住保证金、天然气管网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同时收回租住证。
  第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一)凡2006年9月1日前进校、未享受新进人员住房补贴且符合我校租住公有住房相关规定的教职工,执行西安市政府目前公布的标准租金标准(详见附表1)。
  (二)凡2000年1月1日(含)后进校且享受“新进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教职工,执行西安市政府目前公布的成本租金标准(详见附表2)。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教职工,执行西安市政府目前公布的商品租金标准(详见附表3)。
  如西安市政府对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进行调整,学校亦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住与补贴
  (一)一次签订公有住房租房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租用学校公有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床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五年,五年期满后原则上不再续租。若有特殊情况需续租并获批后,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每年递增百分之五十(本项承租人不包括2006年9月1日前进校,已用标准租金租住校内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二)承租人租住公有住房期间,出国(出境)一年以上,其家属仍需居住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承租人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房改工作小组批准后,可调整或暂时保留住房。保留住房者须与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签署《长期出国出境人员住房协议》(需提供担保),并先缴纳租金。租金及相关费用半年缴纳一次,且租住房保留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承租人正式租用公有住房期间,学校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新进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办法》(西交后〔2006〕8号)的规定,给承租人发放“住房专项补贴”。
  第六条 公有住房租金、家具设备使用折旧费、水电暖费及物业管理费等按学校规定,由财务处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同时,承租人应按规定缴交其他管理费用。
  第七条 公有住房的维修,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按照学校住宅维修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所租公有住房:
  (一)提前预支“住房专项补贴”者。
  (二)租住房长期闲置,或本人长期不住,将住房转让给亲友或他人居住者。
  (三)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辞退者。
  (四)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者。
  (五)出国(出境)、留学逾期不归者。
  (六)租住期满,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应退房者。
  承租人在接到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的退房通知后,仍拒不退房者,其房租按应付租金的5-10倍计收,同时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收回住房。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承租人须按指定的房间入住,不得私自调换住房。
  (二)承租人不得将公有住房出租、转租、转让给他人居住或改变用途。违反者,一经发现查实,学校立即收回公有住房,并没收公有住房租住保证金。
  (三)凡擅自占用公有住房者,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强制其搬离。拒不执行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按照所租住房10倍租金收取其占房期间的公有住房占用费。
  (四)公有住房不允许自行改造。如承租人擅自进行改造,学校将按租住用房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收回其租住房。
  (五)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学校住房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六)承租人有爱护房屋、设施及负责保管家具设备的义务。如人为造成家具设备、设施损坏时,须按租住房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照价赔偿。
  (七)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学校要求和实际需要调整承租人住房或集体宿舍床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表》
      2.《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成本租金表》
      3.《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按地段计算商品租金表》

 

附表1:《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标准租金表》

住房结

构等级

钢 混

砖     混

一 等

二 等

一等甲级

一等乙级

二等甲级

二等乙级

三 等

租 金

标 准

2.42

2.24

2.10

2.02

1.96

1.88

1.82

 

 

附表2:《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成本租金表》

内    容

类 别

钢 混

一 等

钢 混

二 等

砖混一等甲级

砖混一等乙级

砖混二等甲级

砖混二等乙级

砖混

三等

环城路以内 

一类

14.28

11.48

8.68

8.18

7.31

6.97

5.47

环城路—

东至金花路

西至西梢门

南至南二环

北至联志路

二类

13.78

10.98

8.18

7.68

6.81

6.47

4.97

金花路—万寿路

南二环—红专路

联志路—龙首北路

西梢门—土门

三类

13.03

10.23

7.43

6.93

6.06

5.72

4.22

 

附表3:《西安市2002年各类结构等级公有住房按地段计算商品租金表》

内容

类别

钢混

一等

钢混

二等

砖混一等甲级

砖混一等乙级

砖混二等甲级

砖混二等乙级

砖混

三等

环城路以内

一类

17.97

15.18

12.47

11.98

11.11

10.78

9.29

环城路—

东至金花路

西至西梢门

南至南二环

北至联志路

二类

17.70

14.82

11.98

11.48

10.58

10.24

8.68

金花路—万寿路

南二环—红专路

联志路—龙首北路

西梢门—土门

 

三类

16.91

14.07

11.23

10.73

9.86

9.52

7.98

注:计价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