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15 文章来源:
西交房〔2010〕5号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我校实际,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学校经研究并报西安市房改办同意,决定向我校购买全额集资住房的教职工发放工龄住房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次工龄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1998年(含)后以低于同等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新建)住房的我校教职工(已调离学校和停发工资人员除外)。
二、计算方法
1.工龄住房补贴=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我校出售公有住房时教职工享受的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执行。
三、发放办法
1.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根据所确定的发放对象编制补贴发放清册并报送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补贴发放清册将补贴一次性转入个人账户。
3.发放对象已去世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例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者全部合法继承人之间的协议书等)作为领取人,并需提供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发放对象的死亡证明、身份证、工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西安交通大学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