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房[1995]1号 (1994年12月24日第五届教代会暨第十届工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0日校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在原房管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分配要贯彻住房改革政策及上级建房标准,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有利于学校队伍建设,有利于人才引进,有利于鼓励教职工为国家、为学校多做贡献。今后住房除按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集资和腾空旧房交纳扩房费的分配办法。 第三条 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分配原则,按职称、职务、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综合计分,排队点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房地产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办、监委、人事处、基建处、财务处、离退休办、房地产处等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工人代表组成。以上人选经校党政工协商提名,报校务会议批准。房改委办公室设在房地产处。 第五条 校房改委在住房调配管理方面的职责是:在校长领导下,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房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建议和意见;审议、决定成批住房分配调整方案,监督房管办法及细则的执行;听取、审定有关零星住房调配和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处是对住房进行调配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根据房管办法,提出住房调配方案,经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零星住房的调配及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房改委汇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住房分配监督委员会是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对住房调配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其职责是:讨论住房调配方案;听取零星住房调配和住房管理情况的通报;接受教职工举报并实施调查监督。 第八条 各院、处及处级单位要成立房调小组。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报工作,接待来信来访,沟通上下情况。 第三章 申请调配住房的条件 第九条 我校教职工凡已婚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确无住房(无私房,无租用公房)的,都有住房申请权。配偶在外地的带子女职工按规定条件申请分配住房。 一、 双职工以综合分高的一方计分排队。 二、单职工本人职称、职务高于配偶方者可以申请;职级相同或不可比时,单职工本人年龄大者可以申请。(配偶是现役军人者除外) 三、本市有住房,距学校7公里及以上者,可安排休息床位。 四、配偶在外地的带子女职工,子女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可以允许申请五类及以下的住房(限标准宿舍)。 五、小孩不满十周岁的单亲户,住单身教职工宿舍一间房。 六、退休教职工在退休后可以再调整一次住房。 第十条 在本校工作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在符合第九条规定且父母均健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单独申请住房: 一、 一、博士毕业或具有副教授职称者。 二、夫妇双方都是本校教职工,其中一方具有中级职称、职务者。 三、父母身边有另一个子女上中学、小学或待业青年者。 四、父母现住房在五类及以下者。 五、年满38周岁者。 上述子女分开另行申请住房的,其父母住房如超过控制标准,必须降低使用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或调整住房。 一、市内住房在7公里以内者。 二、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范围,居住不满八年者(标准宿舍不满六年者)。 三、现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范围,居住不满五年者(标准宿舍不满三年者)。 四、强占公房,纠正时间不满四年者。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处分时间不满四年者。 六、受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四年者。 七、凡触犯法律,在羁押、劳教、服刑期间者及劳教、服刑期满后不足五年者。 八、申请住房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一经查出,予以纠正后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 九、公派出国,逾期不归者。 第四章 分房标准 第十二条 我校现阶段带眷教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教职工的职称、职务级别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住宅实际情况,按使用面积将住宅划分为六类(表一及附表)和确定出各类人员相应的住房控制标准(表二),根据教职工的综合分与学校的房源情况排队分房。 表一 住房类别及使用面积范围
房屋类别 |
一类 |
二类一 |
二类二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六 |
使用面积㎡ |
72~83 |
61~72 |
57~60 |
46~56 |
37~45 |
26~36 |
8~25 |
表二 各类人员住房控制标准
对 应 人 员 范 围 |
使用面积㎡ |
院士、原六级(含六级)以上教授、正校级干部 |
73~83 |
正高级职称,副校级干部、厅局级离休干部 |
57~72 |
55周岁及以上的正处级和副高级职称 |
57~60 |
副高级职称、处级干部、高级技师 |
46~56 |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技师、工改前工资为119元的技工、高级工及相应级别的工人 |
37~45 |
初级职称、科员、办事员;中级工和级初工及相应级别的工人 |
26~36 |
第十三条 单身教职工住房标准(均按使用面积计算) 一、正副教授(含相应级别人员)每人分配30平方米以下的独户套间1套;分房工龄20年以上的讲师(含相当人员,下同)、分房工龄25年以上的职工,每人住12~18平方米单间1间。 二、分房工20年以下的讲师和分房工龄10年以上的助教及分房工龄21~24年的职工,2人合住1间(12~18平方米)。 三、分房工龄10年以下的助教及分房工龄20年以下的职工2人合住1间(12平方米)。 第五章 计分方法 第十四条 计分公式: 综合分=职务(职称)分+分房工龄分+奖励分+照顾分 一、职称职务分(表三) 二、分房工龄=工龄+学龄 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退休人员算到退休时为止)。 学龄--以高中毕业以后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年限算起,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得重复计算。
分房工龄每一年计分房分1分。 三、奖励、照顾分(表四)。 表三 职称职务计分表
序号 |
职 称 职 务 及 对 应 级 别 |
基础分 |
一 |
院士、正校级干部 |
38 |
二 |
博士导师 |
36 |
三 |
正高级职称、副校级干部、厅局级离休干部 |
34 |
四 |
副高级职称、处级干部、高级技师 |
28 |
五 |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技师、工改前工资为119元的技工 |
22 |
六 |
高级工级相应级别的工人 |
20 |
七 |
初级职称、科员、中级工及相应级别的工人 |
16 |
八 |
办事员、初级工及相应级别的工人 |
12 |
表四 奖励、照顾分
范 围 |
奖 励 分 |
6 |
5 |
4 |
3 |
2 |
1 |
先进工作者 |
全国 |
|
|
|
|
|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
|
全国 |
|
|
|
先进党务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 |
|
|
|
全国 |
|
|
国家自然科学奖前三名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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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烈属、归桥、在岗炊事员、在岗清洁工、在岗下水道工照顾分2分 |
有1979年底以前出生的异性子女(没有参加工作且户口在家者)户申请四类及以下住房时照顾分1分。 |
注:奖励分只限分房一次有效,重复者以最高项奖励分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现阶段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关于住宅建设和分配的规定,当规定有变化时, 本办法作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房改委提出建议后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