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15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门诊就医进行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二、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提取,个人不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三、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大学生门诊统筹范围。
四、大学生门诊统筹设立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期间,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即30%的费用。
五、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欠缴大学生医保费用的,暂停待遇享受。
六、校医院为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七、大学生因常见病、多发病在我院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检查检验、治疗等费用纳入大学生门诊统筹报销。
八、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由我院接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经临床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才能转往我院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转诊后15日内凭转诊单、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及门诊收费明细等有效单据,到我院进行报销。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异地学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回校后到我院进行报销。
十、参保大学生因病需急诊外转就医的,可直接转往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转诊后15日内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急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及门诊收费明细等有效单据,到我院进行报销。
十一、大学生门诊统筹二次补助范围和标准:
1)范围:对享受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患有重大疾病的(包括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患者)以及其它门诊费用较高的大学生,由大学生医保办登记备案。
2)二次补助标准:每学年末,大学生门诊统筹的二次补助可根据医院当年门诊统筹基金的结余情况按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学校与医院商定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十二、报销时间:每月第二个及第四个周四的下午,在校医院办理报销业务(寒暑假除外)。
报销地点:东校区:校医院一楼收费室;西校区:医学校区办公室。
十三、各校区学生按照属地化进行门诊就医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