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后勤〔 2016 )8 号
(经2016年5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以及《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物发〔2012〕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学校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住户和需要在住宅楼内施工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户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符合防火、环保、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对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以及公共部位的安全不产生影响。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在外沿墙体上拆改和增设门窗;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坏原有房屋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四)擅自移动水表、电表、天然气表位置;
(五)在楼地面基层上打孔、钻洞、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加改地漏;
(七)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装修作业;
(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